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水上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水面或者海上的事故,其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997年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规定总共17条,自2008年开始实施,因此之后发生于水上交通事故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关于赔偿问题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具体内容是什么吗?的我们将为您列举。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处理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按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60%以上90%以下的赔偿责任;

(三)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10%以上40%以下的赔偿责任;

(四)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事故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残的,由法定伤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第五条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补偿费、伤残者生活补偿费、丧葬费、死亡者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六条 医疗费:按治疗的必需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七条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接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需要特别护理的,按2人计算。

第八条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比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第九条 残疾用具补偿费:凭法定伤残鉴定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条 丧葬费:接事故发生地或尸体打捞地丧葬费标准计算。其中,骨灰盒按普通型计算。

第十一条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事故处理过程中,伤亡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处理善后工作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比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计算。但每一伤亡者计算该项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伤残者生活补偿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十四条 死亡者补偿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10年。但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数为限。死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其中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被扶养人扶养5年。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再按伤残者伤残等级和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村民住户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当事人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分别依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额、农村村民住户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共17条,其中对于各种的赔偿项目费用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伤残者生活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者补偿费、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医疗费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并且对于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关于水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分担以及损害责任赔偿问题要按照此《办法》的规定进行,但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太过于模糊,因此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想了解的,可以咨询德州律师。


·建筑工程先交保证金还是先签合同
      建筑工程先交保证金还是先签合同 一、建筑工程先交保证金还是先签合同? 如果工程是招标的,建设方可以在招标书中要求投标人先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后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如果不是招标工程的,应该先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由有过错的一方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产生相应的纠纷,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双方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发生纠纷的人都希望立刻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有具体法律规定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下面是的我们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


·江苏商业车险费率的规定是怎样的
      江苏商业车险费率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江苏商业车险费率新规定 6月16日下午,在江苏省保监局召开的商业车险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车险费率改革的更多细节被公布出来,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交通违章记录与商业车险保费系数挂钩的变化。守规矩的“最好司机”和不守规矩的“最坏司机”的保费差距大了去了...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概念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概念是什么交通事故误工费概念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无偿租车合同税款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无偿租车合同税款问题的规定是什么?无偿租车合同税款问题的规定是无偿使用他人的车辆的话,那么是需要负担相关的费用的,至于税款的话,也是需要进行缴纳的,无偿使用合同的话,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防止发生双方当事人不愉快的事项。1、无偿使用房产,实际的使用人是要负...


·上海自行车逆向行驶处罚规定是什么?
      上海自行车逆向行驶处罚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自行车逆向行驶怎么处罚的答复如下:目前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


·一、交通事故开庭后多久才能拿到赔偿?
      一、交通事故开庭后多久才能拿到赔偿? 多久能拿到赔偿金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也是不确定的。 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


·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执行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执行拘留? 一、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执行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拘留需要看案件情况,造成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不会被刑事拘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交强险有偿赔偿限额吗?
      交强险有偿赔偿限额吗?有赔偿限额;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


·怎样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社会现象之一。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肯定就是需要对事故做出处理的。那具体该怎样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但这对当事人自身利益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