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类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正在执行为前提。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当先行行为危及他人权益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

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 “能履行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结果发生。

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是不作为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实都是属于作为犯罪,但有些犯罪是作为也能构成,不作为也能构成。比如:母亲拒绝为自己年幼的婴儿哺乳的,这种情况下导致婴儿死亡的话,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母亲狠心把婴儿捂死,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审理刑事案件肯定需要流程,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刑事处罚。实践中很多人对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并不了解,在处理这些问题就经常遇见麻烦,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怎么认定?
      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怎么认定?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的:应当立即停止死刑复核,对新罪进行调查取证并判决,而后数罪并罚进行处理。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


·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其实我们直白的一点讲,拒执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脸皮也是足够厚的,面对胜诉方不断的催促,甚至是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面前都仍然可以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很多第一次了解到拒执罪的普通民众会觉得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和我国的法律体系叫板。那么,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关于拒执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较大的构成犯罪。那我国《刑法》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是虚报注册...


·判处拘役和管制执行哪一个?
      判处拘役和管制执行哪一个?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


·挪用资金罪的金额是怎样认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金额是怎样认定的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按实际情况,刑法修改案九并没有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进行确定,请自行按实际情况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


·对方肇事逃逸没证据可以定罪吗
      对方肇事逃逸没证据可以定罪吗肇事逃逸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量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二、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怎么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刑法全文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当中肯定受害者是完全不知情的,甚至整个的合作和交易过程从表面上来看都是非常的平静和愉快的。因为现在诈骗手段的高级化和公民个人防范意识的薄弱性,导致现在诈骗的案例每年还是非常的多。很多受害者都是在事后才开始关心,刑法全文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本站我们就为...


·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生活中,制造、销售假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做法。其实,现如今的这种犯罪形式已经很少见,但是假币并没有根本的从市场上杜绝。还是有少数的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制造销售假币,挑战我国的法律底线。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一、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


·仅有行贿人口供可以定罪吗
      一、仅有行贿人口供可以定罪吗?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行贿罪和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两者称之为...


·适用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