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也不是不行,但此时为了保护广大员工的利益,法律要求必须要在满足规定的情形才能辞退员工。那么我国规定的,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1)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2)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2)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
二、开除员工的程序是什么
1、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纪的客观依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违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不允许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的,但如果具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合法行为,也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单位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领取的工伤待遇可以抵扣吗?
      一、领取的工伤待遇可以抵扣吗?工伤补偿金就先支付给职工的,原则上不能直接抵扣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后不再续签是否要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后不再续签是否要赔偿?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单位由于不愿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等费用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员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一些即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决,那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


·开除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
      开除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


·建筑工程合同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 一、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部门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出来,因此所需要的就业岗位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就业,就业就会涉及到劳动关系以及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的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问题,那么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部门怎么进行工伤认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


·工作15年辞职有补偿吗?
      工作15年辞职有补偿吗?个人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通常与工作年限无关。常有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连续服务了10年以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故解除劳动合同,且服务年限已经满15年,想要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


·建筑工程总承包利润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建筑工程总承包利润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建筑工程总承包利润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建筑工程总承包利润率反映工程一定时期利润水平的相对指标。利润率指标既可考核工程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又可比较各工程之间和不同时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在这里给您介绍一下利润率的结算方式:利润率是剩余价...


·申请劳资纠纷法律援助的流程
      申请劳资纠纷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


·员工被辞退领取失业金吗?
      员工被辞退领取失业金吗被公司辞退属于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劳动者其它条件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