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犯罪中止裁定方式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事犯罪中止裁定方式是什么?刑法第24条第一款 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之中,或者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有效的阻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这种行为,我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嘉奖,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是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免除刑责,或者是对比既遂犯减轻相关刑责。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解后可以撤诉吗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解后可以撤诉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0条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推销电话、短信或者其他东西,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许多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是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台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什么情况下判刑监外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判刑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线,以法治国会使国家安定,秩序井然,法律的不断完善是国家自身的不断完善,是进步与发展的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在各方面对旧的规定进行调整,有些细微的用词改变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严肃,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赔钱还用刑拘吗
      对于进行了盗窃的违法分子,对其的处罚除了赔钱以外,还需要被判处刑拘吗?我们需要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刑法,只要盗窃金额到达一定值(不同省份的数值界限不一样)就会使盗窃的行为上升到犯罪的界限,这就会有相关的惩罚。第一个,对于盗窃的金额较大的财物时,无论公私,除了会被判处...


·法律规定组织赌博怎么判刑
      一、组织赌博怎么判刑处罚赌博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两种: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相对来说是轻的,是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罚款,严重点的会处劳动教养;另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


·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执行,其实主要是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后,在审判结果生效之后的执行问题。既然有执行,肯定就会涉及到具体的执行机关。那么您知道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介绍。 一、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我国遗弃婴儿是什么罪?
      我们都知道,父母对子女有一定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这是对我们的道德的制约,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只同样也是法律上的约束,如果尽不到一定的扶养义务,就很有可能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这个问题吧。 一、遗弃婴儿是什么罪 根据我国相...


·盗窃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是多久?
      一、盗窃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是多久?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