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店面租户违约不付房租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店面租户违约不付房租怎么办?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应该有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的。直接按合同上面约定办就好了。一般都是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绝不予缴付,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缴纳应缴纳的租金。关于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违约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建筑隔音不达标属违约行为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综合上面所说的,双方签订了租房的合同如果租户或者是出租房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从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额,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不同的违约方式所处罚的条款就会不一样。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按揭贷款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按揭贷款就是指购房者以所购得的房子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现实生活中,这种购房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欢迎。那么,按揭贷款买房的流程是什么,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呢?...


·买房子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深圳近来发展迅速,是很多打拼的
      买房子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深圳近来发展迅速,是很多打拼的人、工作的人想要定居的地方,但要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也不是很容易的事。那么在深圳买房条件是什么?想必这个问题是很多人都关注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深户在深圳购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 可以在...


·一、买卖二手房有担保人怎么办?
      一、买卖二手房有担保人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


·对于农村房屋继承权归谁?
      对于农村房屋继承权归谁?农村房屋继承权应当按照遗嘱的条款进行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般来说,农村的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也不用办理过户手续。而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针对房屋出租的相关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一种规范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而转让一般来说是指,带装修、家具或是美容院饭店等带有其相关设备的店面,进行出租或出售的行为。那么,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合同到...


·新婚姻法房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夫妻双方准备离婚的,要拟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财产中,房产应该是最主要的一个,离婚双方在争夺房产上面,经常闹出矛盾。我国的《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明确的条文,那么,《民法典》房产所有权归属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2018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什么叫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


·“借名买房”的物权归属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借名买房具有以下几屋含义:
     (一)事实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


·当事人只有一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提高,买房成为许多外来人员的奢望,而租房则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提高,买房成为许多外来人员的奢望,而租房则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不过自从租售同权政策推出之后,这部分租房者就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使他们的子女可以享受到当地的教育资源。租售同权不仅对租房者有莫大的好处,对于当地拥有房产资源的出租者来说,也有很大的影响,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