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有赔偿么 哪些情形可以获得赔偿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有赔偿么 哪些情形可以获得赔偿

一、劳动派遣合同中可要求赔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7)因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8)因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9)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上(10)-(11)种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不同意解除时单位需要支付赔偿的几种法定情形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17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1)-(12)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内容是法律我们对于“劳务派遣解除合同有赔偿么?”这一问题的解答,和一般劳动合同一样,除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这是毋庸置疑的。


·使用童工对监护人如何处罚
      童工从年龄上来说,在我国属于未成年人,是需要悉心保护的对象。因此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使用童工的人要进行处罚,那么使用童工对监护人如何处罚呢?我们特地为您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使用童工对监护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父...


·劳动合同签了3年可以提前辞职吗?
      劳动合同签了3年可以提前辞职吗 签订合同后提前离职是可以的。 二、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是什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十分重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要进行质量验收,只有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才能被投入使用。随着人工智能化的发展,现在众多产业都与人工智能结合起来,建筑上也有了智能建筑工程。只能建筑系统同普通的建筑系统一样也有质量验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


·隐名股东有权决定法人代表工资吗
      隐名股东有权决定法人代表工资吗?隐名股东有权决定法人代表工资,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看股东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在公司内部是有效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劳动法》...


·领取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受伤害时,应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鉴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领取工伤认定结果后,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劳动者应该如何寻求救济。下面就随我们一起学习下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工单位和劳...


·关于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招用超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年龄较大的人参加工作,虽然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他们还是一直在岗位上坚守。一部分人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也才参加工作维持现有的生活境况,一部分则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为社会燃烧自己的余热尽自己的所能创造价值等。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招用超龄劳动关系这样一种说法。 我国法律...


·一、事故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事故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事故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2、设立依据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异常重要这是我们都知道的一个事实,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会经常听到一个概念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谈到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很多人都比较困惑,不太清楚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