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犯拐卖儿童罪的一般判多久
      不得不说拐卖儿童这在全世界都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最近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对此,我国《刑法》中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了犯罪,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那您知道犯拐卖儿童罪的一般判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的处罚是什么?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的处罚是什么? 串通提供公民信息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仍死亡的认定为犯罪中止吗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仍死亡的认定为犯罪中止吗?若是犯罪中止后,有积极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是犯罪中止后被害人仍然死亡,没有积极有效的行为组织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的,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


·认罪不认罚有哪些从宽条件
      认罪不认罚有哪些从宽条件 认罪不认罚是国家法律处罚的一种形式,对于特殊案件的解决有着实际的作用,那么,认罪不认罚有哪些从宽条件,这些条件都是从发你份子自身的情况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对于严厉的处罚,自然就不会有关的执行。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当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钱吗?
      现代社会存在大量的经济交流,那么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经济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借钱不还了。对于这种民事案件,国家有相应的法条“拒执罪”。那么被法院判决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钱吗?对于这种问题,我想大部分人都不了解,那么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拒执罪被判之后还需要还...


·自首和坦白的量刑区别有吗?
      自首和坦白的量刑区别有吗? 一、自首和坦白的量刑区别有吗?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很大。投案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情节力度比坦白要大。一般来说。自首会减少20%-30%左右。 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


·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分别是怎样量刑处罚的
      《刑法》中规定了四百多了罪名,而原则上针对不同的犯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涉及到财产类的犯罪中,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是比较常见的。那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分别是怎样量刑处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多少钱以上要负刑事责任
      诈骗多少钱以上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16岁以下承担刑事责任吗?
      16岁以下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界限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


·实践中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但后一种犯罪则就有这样的故意。因此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比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轻的。那实践中究竟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


·假想防卫的过失行为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吗?
      假想防卫的过失行为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吗?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