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结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结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结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婚前财产公证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结婚之前,若是男女双方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办理财产公证的手续,此时无疑可以更加清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是在结婚前就已经积累的财产,由于确定了财产的归属,故此在离婚时,有可能并不会发生财产分割的纠纷,此时可以节约很多流程。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清楚,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而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是最棘手的,尤其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那么此时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呢?以下是具体介绍。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


·一、女方婚后得精神病能离婚吗?
      一、女方婚后得精神病能离婚吗?女方婚后得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因为精神病属于《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而您可以选择离婚。《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是在子女抚养上面产生的纠纷,由此就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而法官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时候,除了会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外,同时还会参考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也就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分居两年还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许多人都知道,在法律上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法院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好像在夫妻分居两年还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有时也不会判决离婚。其实,这是对于法条的理解狭隘有误。下面,为您整理了离婚的相关情形和其具体要求。 一、离婚的法定情形 关于离婚,有下列...


·男方去世女方再嫁孩子由谁抚养?
      男方去世女方再嫁孩子由谁抚养? 1、父亲去世,如果奶奶有负担能力且在母亲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对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等享有的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因此,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不同的职责来进行明确的分工,这样才好配合相关的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赔...


·女人离婚不要孩子不给抚养的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女人离婚不要孩子不给抚养的费要承担什么责任《婚姻法》中抚养费的定义是,对于离异父母,不养育子女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有关于孩子的成长生活所需费用。对于抚养费的标准,司法部门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那么女人离婚不要孩子不给抚养的费,在法律上是否违法了呢。《婚姻法》中有关条文明确规定...


·赌博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赌博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


·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案?
      申请变更抚养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案?法律上并明确界定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结案时间,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


·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多长时间开庭?
      公民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选择结婚对象,在结婚后,若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是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若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在委托律师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格局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多长时间开庭? ...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
      夫妻都是在成年脱离原本自己的监护人之后与对方合法登记结婚的,但是结婚之后可能就会产生另一种监护主体的问题,因为夫妻既然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是否就相当于成为了对方的第一监护人,其实夫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是不需要第一监护人的,除非夫妻有一方因为疾病丧失了法律能力就会认定另一方是监护人。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