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 一、有名合同包含的内容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有名合同应用功能
立法者筛选某些合同在法律上确定其名称和规则,即有名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典型性,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代表,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代表等,所以又称为典型合同。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条款,因此并非干涉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是为实现民法典的效率价值追求,例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予以加减,而不必浪费交易费用在同类事宜反复磋商上,即使基于当事人有限理性所产生的合同漏洞也可以由法律臻于完备,减少法律纷争。但是,各国合同立法中有名合同的范围呈现扩大趋势,且部分有名合同还含有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这些规定则反映合同立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因为此类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或缺乏足够信息,或处于不平等地位,成为需要法律倾斜性保护的弱者。旅游合同也具有这种特征,“旅游为一种无法展示样品,且无适试用方法及无法库存之无形商品,其本身带有很高之不确定性”,同时旅游包含食、宿、行、游、购、娱等多种内容,一般旅客对于陌生环境中这些事项难以透彻了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基础上是不能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协商,因此,应以强行法的方式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
1、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
2、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与委托、行纪等合同,但是营业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又与之相异;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又类似于居间合同,但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又与之相已;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也因此早期德国法院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编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难以有效调整旅游民法典律关系所有内容。
有名合同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供水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合同等都属于有名合同,有名合同例如旅游合同、保险合同等这类合同都具有典型性,有名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很难通过文章详细了解到,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1、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3、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


·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在订立生效之后,其实也是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的,最常见的变更其实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有些时候也会涉及到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而此时当事人都不同了,那么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是否有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


·实际履行原则的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一、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 交易标的性质不同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二、技术贸易合同采用的形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


·签订无偿委托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签订无偿委托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双方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通常指合同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除须遵循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特定的行为规则。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一、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一定会有效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一定会有效吗? 买卖不破租赁补充合同在签署后并不是一定会有效,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1、 诉讼费的缴纳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以及案件受理期间的各种帮忙的人工费用。 2、缴纳费用的标准: (1)小于等于1万元的案件,缴纳50元。 (2)1万元到10万元的案件,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总金额的2.5%计算费用。 ...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否存在?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存在的,当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将合同解除,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合同生效,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您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


·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