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盗伐林木犯罪构成具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4、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5、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6、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二、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盗伐林木的行为,在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盗伐林木罪,之后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来看,犯本罪若盗伐林木的数量较大,则可以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要是盗伐的树木数量巨大,将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触犯,另外还要并处罚金;当盗伐林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程度,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一、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


·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会交由法院来进行审判,法院审判决定之后会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定或者是判决,这些判决和裁定必须要得到执行,也就是需要有一定的执行程序。对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刑事案件辩护怎么收费?
      刑事案件辩护怎么收费?刑事案件辩护存在着不同的收费标准的,比如说是利用这样的一种计时收费或者是计件收费计件收费的话,也存在着不同的阶段,在侦查阶段通常情况下提供的是一些法律,按照1500元到1万元不等的价格来进行收取。1、计件收费(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其实我们也并不是全然都没有机会参与到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的,有些社会反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包括生活中有些民众自己就有亲自到庭旁听的这一种经历,除非是当前的案件符合了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不能够公开审判的话,那除了案件有关的人员,其他媒体朋友包括公民是不允许参加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如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处罚
      需要注意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罪,但现实中要是行为人实施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标准的,那这样的行为也是构成犯罪的,即信用卡诈骗罪。那此时怎样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如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处罚 恶意透支...


·行政拘留5天探视时间有哪些规定
      行政拘留5天探视时间有哪些规定治安拘留五天可以探视,派出所不让探视,不合理违反了《拘留所条例》,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行政拘留...


·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担责吗?
      集资诈骗的情况最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一部分原因是经济的发展使得集资更为简单,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受害民众缺乏相关的防范意识,容易在利益的诱惑下上当受骗。那么,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自陷风险的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 其实,...


·拘留单怎么没写拘留时间?
      拘留单怎么没写拘留时间?如果是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上会写明拘留时间。如果是刑事拘留,则不写。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种类。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讯问有什么要求?
      在刑事诉讼法中无非就是对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处理问题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比如说作为主要针对对象的嫌疑人需要得到其认罪的口供的时候就需要进行讯问,那么,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讯问有什么要求?其实国家机关在讯问时必须遵守程序并且在讯问人员的人数上也有限制。下面本站为您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


·在我国,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