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假绑架索要财物是诈骗罪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虚假绑架索要财物是诈骗罪吗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罪的结构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受害人虽在认识上存在错误,但在意志上仍处于自愿的状态而处分财物。这一点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一项重大区别。


二、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这类案件的相关审判依据是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相关的案件情况进行相关的判定。相关的判决结果如当事人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的上诉,解决这类相关的诈骗案件众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审理。




·犯罪中止有案底留下吗?
      犯罪中止有案底留下吗?如果严重,中止犯会被判刑,这样就有案底,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有可能不判刑的。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


·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新的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一、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新的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


·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还可以再判缓刑吗?
      不可以。这种情况一般会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


·未成年人实施哪几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一直以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能正常成长,是实施宽大处理的原则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实施犯罪在处罚时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对于其进行适当的减轻处罚,具体请看以下相关内容。一、未成年人实施哪几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会很严重吗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典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之中,这些规定相互配合,有机地构成了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机制。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会很严重吗?而此时又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处死刑呢?接下来,我们为做详细解答。 一、未...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刑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确定自己在该公司中的股权,各股东之间要出资明确,不得做虚假出资的行为,一旦发现虚假出资,则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虚假出资罪。那么,刑法对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刑法》对虚假出资...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刑事辩护词格式有哪些?
      辩护词,是一种有严格的格式规范的为被辩护人辩解的文书,刑事辩护词格式主要是由前言、辩护理由以及结束语组成。每一部分又有不同的注意事项。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起跟着我们学习一下吧。 刑事辩护词格式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


·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
      一、刑事案件都是由谁批捕谁起诉吗? 刑事案件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