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欠薪扣工资应该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欠薪扣工资应该怎么办


1、找用人单位的老板;


2、找工会;


3、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克扣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克扣工资的内容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综上所述,欠薪扣工资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的给员工发放工资,并且不能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员工应该运用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是什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讲则更为有利。那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好处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你阅读了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一、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如员工有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直接辞退,并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主要责任一般在承包方身上。但是如果工程已经投入市场,很多承包方不会承认其自身的承包关系,因为劳动雇佣关系已经中止,所以很多工程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下面就让我们为...


·工伤的有没有抚养费这一项赔偿呢?
      在现代社会,经常可以在电视新闻报道中看到某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后因为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其实,在法律上,关于工伤是有具体的赔偿标准的,可能您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比如说工伤的有没有抚养费这一项的赔偿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伤的有没有抚养费这一项的赔偿这个问题。 一、...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 近几年工程建设在不断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建筑工人们在为我们建筑高楼大厦。任何这样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都有一定的建造标准,只有符合质量指标的高楼大厦才对我们的生活有保障,那么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什么?...


·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
      在钢厂、建筑工地等地方工作的济南职工,有时候会在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这属于工伤范围,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要拿到鉴定书后才能向单位提出。济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工伤鉴定的结果。那么,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给您讲一讲吧。 一、...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的?加班工资计算是怎样算的?有许多白领或者刚刚步入职场的小白对于自己每个月领到的工资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疑问,今天的我们就来解答您的这个疑问,也整理了有关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


·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2023
      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工伤认定过期两年怎么申请赔偿?
      工伤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受伤都会一定程度的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以及期限,从而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有时候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就不能进行工行认定,那工伤认定过期两年怎么申请赔偿?下面就详细介绍。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


·因公外出期间工伤认定证人证词怎么写?
      在一些单位,职工经常要出差办事,因公外出期间,职工发生伤害的话,也属于工伤范畴。单位不处理的,职工也要及时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这个时候,需要职工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他职工的证人证言等。那么,因公外出期间工伤认定证人证词怎么写?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因公外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