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公司法高管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身份获得个人利益。董事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


1.不得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获取不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力如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应当禁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而取得不当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其职务获取不当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舰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禁止董事和高管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1—3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者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者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提供担保。自我交易限制义务,是董事、高管人员在公司内部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的经营活动,而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在公司外部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利益相反的经蕾活动,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自我交易,主要是防止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获取不当利益。公司与董事之间进行自我交易时存在的危险,是公司有可能在这种交易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各国立法对自我交易“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规定自我交易的生效条件和批准程序,即只有取得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并非所有的自我交易都对公司不利。


自我交易分为直接的自我交易和间接的自我交易。所谓直接的自我交易,是指董事以自己名义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交易。由于自我交易限制的目的是预防董事进行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因此,这里的“公司”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等。所谓间接的自我交易,是指从形式上该交易发生在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与董事、高管人员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实质上董事、高管人员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实践中,公司董事、高管人员通过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所担任董事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组织同自己任职的公司订立契约或者进行交易,实现不能通过直接交易所实现的利益,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自我交易的限制义务。凡是董事等高管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必须报告公司并接受公司的审查与批准,否则公司有权予以撤销。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规定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自我交易,将交易的决定权交给股东会,董事会无权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自我交易做出决议。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互利互惠、公平合理的,法律没有必要禁止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则该交易无效,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管人员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5.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上述义务,公司可以篡夺公司机会的董事、高管人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大于董事所得收入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1)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人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任职期间或者雇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职或者雇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地区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或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有权行使归人权,即要求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经营所得或者所获报酬收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为公司服务,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竞业既包括董事、高管人员自营,即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也包括为他人经营,即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或者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受益主体为董事自己的“隐蔽”竞业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配偶或者家庭成员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的,也应视为董事、高管人员从事了竞业经营活动。


(2)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信息和机会。公司机会理论认为,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夺取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信息和机会。董事、高管人员基于其特殊地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不得篡夺自用。篡夺公司机会同侵占公司财产并无实质不同,只是篡夺公司机会侵占的是无形财产。我国公司法将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归于竞业禁止义务。


我们认为,判断董事、高管人员获得的商业机会是否构成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公司商业机会是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董事、高管人员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不应视为公司机会。第二,公司商业机会必须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商业机会。董事传达或者披露给公司的信息或者机会并不等于都是公司机会,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衡量某一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某一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I公司是否曾经就该机会进行谈判,公司是否为寻找该机会而投人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第三,公司商业机会必须是董事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董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应当有义务向公司披露。


董事应当向公司机关报告和披露商业机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接受或者拒绝。如果公司放弃或者无法利用机会,则董事可将机会提供给第三人或者自己利用。公司所受的损失由拒绝的董事或者公司股东承担。法律允许董事运用其任职公司自愿放弃的商业机会和公司不能利用的商业机会。


6.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是指只要披露将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丧失商业机会的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义务包括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公司信息的义务,即董事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董事是公司的管理决策机关,全面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董事将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公司的竞争对手,那么公司将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7项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不得违反接受质询、协助监事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实践中,由于法律无法穷尽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兜底性的条款,解决股东和公司在追究董事、高管人员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在列举了七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后,第8项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将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其中。《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公司中的高管都必须要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司中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是有高管的负责人等在统领工作,公司缺少高管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在市场中的运营,所以公司法对高管在法律中的义务也规定了需要高度的忠实。




·独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独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独资企业部分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美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


·2023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2019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


·分公司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分公司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现在,经过实践证明,中小公司在开展国民经济、添加国民工作、推动技术创新、减轻经济危机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际的视点看,中小型公司已经成为了国际潮流。那么中小型公司都会关注一个疑问,即是公司注册年检,那么下文便由来解释一下相关问题 公司工商年检的内容...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


·合伙公司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的主要联系区别是什么?
      合伙公司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的主要联系区别是什么开办一家公司,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想要创办公司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通过与其他人共同创办一家公司。由于创办公司的时候是和他人一同合伙开办的,所以说公司在进的时候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与此同时,我国的合伙公...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


·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是与财务负责人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而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


·公司财务做假账如何处罚
      情节不严重的,构不成犯罪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
      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许多人听到公司快要倒闭是,而担心自己的保险证明怎么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告诉您不必担心企业倒闭了保险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具体来介绍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供您了解。一、企业倒闭了保险怎么办企业破产的时候,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


·相关的分公司法人能否签合同
      相关的分公司法人能否签合同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