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债权性质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


这不仅是因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变迁开始时,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要保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


(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是发包人投资并承担风险、获得收益,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依约定获取报酬,承包人仅仅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性等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要以合同为依据,并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受制于合同法规则。


(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


农民以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为对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


(六)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对世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而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而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


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等事由而发生的一般纠纷案件,若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的请求,此后,若是还想向法院起诉,就必须说明为何不在时效内起诉的缘由,并且需要提交关于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定金条款、合同法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94条实际上应当把它看作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它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现实中,不管是怎样的合同,要是在签订之后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自然合同的内容约定的再好也是没用,毕竟此时也不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针对无效的合同也是需要做出处理的,那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怎样操作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 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的订立其实也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相信您都应该知道。而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订立合同的程序来走,其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那到底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1、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


·设计合同签订流程中注意什么
      设计合同签订流程中注意什么在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和设计师签订合同,那么设计合同签订流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其实,无论是签订任何一种合同的时候我们都需要严谨认真对待,因为这关系着我们的切身利益。下面就请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吧。1、弄清设计收费的计算方式设...


·合同提存?
      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提存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一、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1、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必非采用书面或特殊形式不可。依《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但赠与的财产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一、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在书写时需要把双方的信息、拟定合同的目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记录清楚,以便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商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商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商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1、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能以单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均未提出续签,而员工个人仍在单位工作,则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


·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在实践中,许多行为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那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