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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当场收缴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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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没款当场收缴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又对因特殊情况而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行政机关违法罚款不交的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因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4、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和普通公民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完全是平等的,我们敬畏工作人员的执法权,但为了防止被一些别有心机的人所利用,一方面是工作人员就要自觉主动地依法职权,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也不要害怕对方的身份就不敢提出某些正当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没款也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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