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货款约定了违约金主张的是利息这种约定合法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货款约定了违约金主张的是利息这种约定合法吗?

一、货款约定了违约金主张的是利息这种约定合法吗?

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拖欠货款能主张利息。

二、买卖合同违约金有利息吗

分两种情况:

1、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

2、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违约金的相关法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的存在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是特别重要的,约定违约金就是为了防止他人不履行合同的条款,但如果还要主张利息,那么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所以,约定的违约金一定要合法、合理才会有法律的效益。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因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向保证人...


·服务贸易合同模板涉及哪些条款,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服务贸易合同模板涉及哪些条款,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服务贸易合同模板涉及哪些条款?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什么区别?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什么区别?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区别?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几个方面: 1、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


·用欠条起诉开庭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提供欠条、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同时需要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债权人追债债务人自杀
      债权人追债债务人自杀 一、债权人能否追回债务。 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义务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现行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除非他的继承人自愿做冤大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家属在他的遗产范围内还债,不能清偿部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作为债务人的家属都不愿意主动替债务人还债,那么债权人...


·民间借贷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公司出现,由于市场管理的不规范,这其中也是鱼龙混杂,导致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诈骗手段,很多人变骗之后还投诉无门,这都是源于大部分人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不够了解,下面就民间借贷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我们为您做详细解释。 一、民间借贷公司...


·债务清偿的途径包括哪些
      债务清偿的途径包括哪些 一、债务清偿的途径包括哪些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 1、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


·公司法人发生债务纠纷会有什么后果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每一
      公司法人发生债务纠纷会有什么后果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每一个人都会承担着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对于公司的法人来说,公司法人不像您表面看上去的那么轻松,当公司发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以后,公司法人是需要首当其冲来承担责任的。并且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免不了要发生债务纠纷,下面我们就详细...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知情的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是要根据情况而定的,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知情的一方有义务偿还债务,但是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个人债务,那么不知情的一方没有义务偿还债务。法律中规定,夫妻债务一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债务,一类是夫妻个人债务。在社会实践...


·2023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可单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