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基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 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 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 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 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五)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 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 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 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 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对于一个建设的工程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只要能过了检验这个工程才能更好的进行出售,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部门人员在检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定是否合法。






·工业用地可以建住宅吗 建的住宅能买吗?
      工业用地可以建住宅吗 建的住宅能买吗? 一、工业用地可以建住宅吗? 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按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许多职业由于其特殊性,从业者会有患职业病的风险,如劳动者会由于长期在粉尘较多的环境下工作而出现与肺部功能受损相关的疾病,这些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应认定为工伤,这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中作了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辞退人员工资什么时候付?
      辞退人员工资什么时候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并不一定要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劳动者在离开数日后再回用人单位办理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用人...


·计件加班工资计算依据是什么
      计件加班工资计算依据是什么?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


·单位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单位存在违法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他情况,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辞职。员工可随时辞职的...


·安装工程质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安装工程质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


·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怀孕工厂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


·10年没签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0年没签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


·员工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损失判刑标准是什么?
      员工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损失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损失判刑标准是什么? 员工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损失判刑标准一般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被感染员工后续治疗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
      被感染员工后续治疗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