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工资待遇和其它待遇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不可以以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儿童盈利性演出是否雇佣童工行为,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为了未成年人能健康的成长,我国除了有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外,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佣童工。虽然国家严令禁止用人单位雇佣16周岁以下的公民,但是有些特殊的行业是允许未成年人从事的,如文艺单位。那么儿童盈利性演出是否雇佣童工行为呢?如果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几日内起诉?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几日内起诉?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行贿都是带有非法的目的的,现如今有的人就进行了非法的行贿,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非法行贿的情况也是不同的,有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情节也是相当的严重的,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的恶劣的,因此加大处罚力度也是有必要,但是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对非国家工...


·劳动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务关系有一定的法律保证
      劳动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务关系有一定的法律保证,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在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类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具体到实际情况,在法律上也有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对于这类问题就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征地工作程序步骤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一)预征告知。(二)现状调查及确认。(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六)征地公告。(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


·关于落石算不算工伤事故?
      关于落石算不算工伤事故? 一、关于落石算不算工伤事故? 因工作原因,或者工作地点造成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时效是多久?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时效是多久?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时效是一年的时间,当然这里的一年时间是指劳动者提起劳动方面的仲裁,当然如果说对于劳动者他仍然是在这个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话,就不受这个一年的时间期限的限制,而是说当事人离开了这个用人单位之后的一年计算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


·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劳动者有权辞职,单位同样也可以辞退员工,而后者就称之为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可能单位要对劳动者做出赔偿,那到底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


·工伤认定八级劳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八级劳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本怎样写?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范本怎样写? 经济的发展与交通是否便利息息相关,公路建设的工程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反过来也会使当地的公路工程建设进程加快。公路工程质量是否好坏有一个评定的标准,在评定工程质量时,会有一个评定范本作为参考,下面,我们为您提供的就是公路工程质量检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