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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债务约定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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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两个人还处于夫妻关系之下,也就是从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开始一直到离婚证明办理或法院起诉之后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的这段时间内,由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种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是婚前的其中一方为了购置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可能是赡养老人与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通常来说是需要由夫妻两人共同来负担的。而当有一些当事人则试图通过离婚的手段来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债务由其中的一个人来承担,另一人并不承担债务。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逃避掉夫妻共同债务呢?这样的约定是否是有效力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两个人协议处理的,因此双方时能够在离婚协议之中预定离婚之后的所有债务都有其中一个人来承担,所以这样完全可以让夫/妻中的一方免去债务。但是这个约定并不能够对抗第三人。而夫妻共同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已经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债务应当要双方共同来承担,所以离婚协议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于债权人无效,债权人有权力起诉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1.离婚时,原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即使在离婚协议之中,双方已经约定了债务由其中一人承担,但是假如约定偿还债务的一方并没有偿还债务,或者没有能力经常偿还,那么另一方也要一起偿还。3.而债权人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所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中的一方来全部偿还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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