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1、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有助于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边界,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有利于矛盾、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长期的实践也证明,这种制度的设立,方便人民群众,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但这种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请求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工作,可能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2)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调解的权利。

(3)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注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二、证据的收集

1、在交警到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

2、就诊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很容易被法院断定为伪造证据。

3、关于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记录。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是建立在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实践中虽然被撞的人受伤严重,但是经过勘察检验发现,被撞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需要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此时撞人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就相对要少一些,即使也会作出赔偿,但就不需要承担那么重的赔偿责任了。


·飞车抢夺司法所解释及认定
      飞车抢夺,顾名思义,是指驾驶车辆行使抢夺抢劫犯罪的行为。但对于“飞车抢夺”是被定罪为抢夺还是抢劫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网站为您整理了飞车抢夺司法所解释的内容,请您继续阅读。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及关于飞车抢夺司法解释内容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以下不同的区别: 1、客体...


·交通人伤起诉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交通人伤起诉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交通人伤起诉状需要注意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出院前委托律师。交通事故案件起诉需要的材料多,复杂,准备和整理材料需要大量的时间。二、交通事故伤残...


·要做到彻底的杜绝醉驾这绝对不是各地交警部门单方面
      要做到彻底的杜绝醉驾这绝对不是各地交警部门单方面就能够做得到的,其实国家其他行政单位,就包括公安部门也是有义务帮助交警部门清查醉驾行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的人员可以对醉驾的司机采取某些强制性的措施,接下来的内容我们主要是给您介绍一下公安部关于醉驾方面的依据是什么? ...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 必须要本人去; 1、醉驾案件,全称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处理有黑幕吗?
      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时存在交通事故处理低效、被人讹诈、保险公司不进行合理赔偿等问题,而有时由于留存的照片、录音、影像作为有利证据,也能使自己合法利益得到保障,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处理有黑慕吗?下面我们为您介绍。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处理有黑慕吗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处...


·一般强迫交易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强迫交易罪是怎么量刑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是什么
      说到二手房交易,其实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的买卖。现实中,不管你是进行二手房的交易,还是新商品房的交易,都会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那到底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确认房主身份 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要检查签约主...


·一、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何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如何解决房屋交付纠纷一、如何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在处理房屋交付纠纷时要根据具体的房屋问题来确定解决方式,具体的房屋问题有: 1、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