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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级标准是根据我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规定具体按照他人对患者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四级医疗事故划分如下:一级医疗事故:他人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但不包括一些患者自身患病严重或疾病晚期导致的死亡的情况,这些是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二级医疗事故:他人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患者中度残废、身体各个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双目失明、永久性造瘘主要器脏受损,长期药物或器械维持等情况;三级医疗事故:他人行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身体各个器官组织受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他人行为只造成一点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各个方面都没有很大问题的;启动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程序的三方面:一、应由医生患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去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患者的受害程度,根据受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然后根据等级进行事故赔偿数额。二、应由国家承认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受害人应去得到国家允许的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受害程度出具过失行为的报告,然后针对报告的结果讨论是否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三、应由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法院主审官认为此时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主审官可以提出鉴定医疗事故,随后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