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伤残二级赔偿标准2023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交通伤残二级赔偿标准2018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限,二级伤残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9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这就要看当地的条款是怎么样的,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条件来进行计算,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公式就是可以更好的算出赔偿的金额,但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提交各项材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卖给别人了,还没来得及办过户登记,对方出事故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上划痕险如何修车?
      在现代社会,由于交通工具是比较发达的,咱们的经济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所以很多人都会购买小轿车,小轿车购买之后需要上一定的保险,比如说划痕险是比较普遍的一种险种,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上划痕险如何修车?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上划痕险如何修车? 车身划痕...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 1、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多少?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多少?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计算依据是: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


·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人们在开车过程中,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危险驾驶,就可能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人员及财产发生损失。对于肇事司机来说,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案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而定。而在我国刑法中,还有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那么,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


·后车追尾前车责任怎么分
      后车追尾前车责任怎么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


·非机动车全责不肯赔偿会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果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该由对方或其保险公司赔偿己方因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而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或对方不肯协商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先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起诉?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起诉?1、集体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次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2、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


·房产交易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房产交易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第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之一: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