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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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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四、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医生开据工伤诊断书。


3、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伤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如果工伤认定书丢失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查询资料,因为按照规定工伤认定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料库中是有存档的。对于工伤认定书这类重要的东西应该进行妥善保管不要把它随意进行置放以免弄丢,可以对其最好多备份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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