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经济诈骗。我国对经济诈骗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状态,那么关于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为构成经济诈骗?让我们随着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一个了解。


一、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而有的犯罪活动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的时候则不属于本罪的范畴。而从犯罪对象上来说,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是个人财物。

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二、哪些行为构成了经济诈骗?

1、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2、票据诈骗罪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通俗的说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出于故意占用的目的,非法侵占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经济诈骗。其中,票据诈骗是经济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需要您给与重视,尤其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更要加强风险意识以应对诈骗风险。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因此,如果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就要严惩。那么,构成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呢?我们在下文中带来2017挪用资金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构成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


·非法集资罪从犯怎么量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偷税漏税罪改名新规定是什么?
       一、偷税漏税罪改名新规定是什么? 偷税漏税罪改名新规定是根据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应当是改名为逃税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


·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罪犯被判有期徒刑的,在实际服刑期间要是表现良好,那么就有机会获得减刑。不过就算获得了减刑,也是有一个具体的减刑幅度的。那么您知道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


·犯罪预备与着手实施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着手实施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预备犯罪在概念上有所不同,犯罪预备是为了实施犯罪做准备工作,那么在准备完毕后也是会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的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对照既遂犯的处罚结果从轻处罚。犯罪预...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其实我国的刑法直到现在为止对单位犯罪都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但是比较明确的是刑法当中对单位犯罪肯定是要予以惩戒的。因为,通过单位犯罪可能当中还会侦查出其他特别多的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这些行为的,区分单位跟个人犯罪也比较好界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主要有哪...


·刑法总则犯罪未遂是怎么处罚的?
      刑法总则犯罪未遂是怎么处罚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对于未...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社会管理...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多久?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10天,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既遂定刑标准?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