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临时工同工同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同工同酬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与正式工是同工同酬吗

新《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订,就是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规定了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监管方面,则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虽然是法律中明确要求的,但实际上具体工作过程中,因为无法真正意义上做到同工,于是要想实现同酬可以说还是比较困难。而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与其他同事做的事情一样,那么就应该获得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其实这样的想法就太片面了。同工不仅要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另外还需要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力,取得了相同的业绩才行。


·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补偿金后解除合同。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不同的裁员形式赔偿也是不同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1、 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


·一、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怎么算?
      一、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怎么算?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是根据当地的职工的平均的工资的50%~30%来进行发放,《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


·工伤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情形,在工伤中,劳动者属于
      工伤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情形,在工伤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有很多在生产劳动中受到伤害,其工伤情形难以认定,最终还损失了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况。为了给部分相关劳动者提供工伤结案不保留劳动关系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


·做完工伤鉴定几天能拿到钱
      日常生产生活中,我们做完工伤认定拿到鉴定结果以后,没有什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为自己发放补偿金,在这个过程当中,相信各位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做完工伤鉴定几天能拿到钱。针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我们将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做完工伤...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男女退休年龄将延迟中国社科院发布最新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绿皮书》认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在这份报告中,社科院建议,延迟退休可分“两步走”: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


·劳动者自动离职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大类,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中又包含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包含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可见,并...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
      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严把工程质量关可以说是一句再熟悉不过的口号,从这句口号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一项工程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这个工程的质量。一个高质量的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的。那么,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求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商品房工程在完成砌筑工序后,泥瓦工会进行抹灰工程。这项工程虽说对主体结构质量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有质量问题的话,也会影响到墙体的使用寿命,并不利于美观。在验收方面,抹灰工程也有规范。那么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给您...


·工伤保险每人多少钱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基本上都是一月一交。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缴纳的费用也不一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