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解除劳动合同未送达本人手里是否有法律效益?


是有效益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没有送达本人,但是公司只要做来通知,那么达到30天的,公司给予除名处理,因此,劳动者最好尽快回去办理离职手续。


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但法律并未规定未向劳动者送达即应当认定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明确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规定告诉我们,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所保有的只是以后的申诉权。通过该规定并不能推断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也就是说申诉权并不能等同于胜诉权。如果简单地得出用人单位未送达即承担败诉后果,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规定中可以直接予以明示,而无需劳动者另行提出申诉。


公司未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司2013年7月31日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后未及时送达通知,导致李某未能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因此李某有权利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签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一般是可以不必须要送达到劳动者的手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才可以更快的脱离双方的劳动关系,所以,一定要懂得如何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在辞退员工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在辞退员工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在南京工作生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谋求解决方案。这时就要了解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又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准备证据资料。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这方面的有...


·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哪里
      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哪里?劳动仲裁裁决地是当地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


·说到工伤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相关的赔偿的标准
      说到工伤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相关的赔偿的标准,对于不同的等级的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如果是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并且致使童工十级工伤的话,不仅仅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那么,童工十级工伤怎么赔偿呢?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一、童工十级工伤怎...


·北京工伤鉴定书丢失怎么补办
      在生活当中对自己比较重要的一些证件,您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因为有些情况下如果丢失的话,补办起来会相当的麻烦。比如说像银行卡、身份证等这些一旦丢失了,对自己有可能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的。不过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北京工伤鉴定书丢失怎么补办? 一、北京工伤鉴定书丢失怎么补办? ...


·公司动迁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动迁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赔偿标准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一、女方没工作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女方没工作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


·职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职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享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的权利。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临近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有哪些?
      临近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行为并列,表明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这一磨合期内,对双方的约束不如正常的劳...


·重庆市工伤鉴定10级怎么赔偿标准2023是什么?
      受伤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大大小小的受伤一直存在,但是在工作中受伤就会属于工伤,如果受伤严重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比较难受的事情,不仅会有经济损失还会有身体的伤痛,那重庆市工伤鉴定10级怎么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