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二、婚内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处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说,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甲从事经营获得的收入。后因甲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甲与第三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该财产系甲个人的财产。这个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甲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同时,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方也必须承担清偿责任,甲的转移财产行为实际上也是帮助乙方逃避债务,所以乙的权利实质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款我们要解读的以下三点: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婚姻法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婚姻法中的以下条款为法定抚养义务的内容:

①、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置之子女能对生活为止。”

④、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⑤、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⑥、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的种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①、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事实上,婚内财产侵权的实际案例在生活当中本身就非常的多,表面上看似幸福美满的家庭,实则夫妻两个人无论在感情,财产,甚至对孩子本身都毫无半点家庭温暖。发现了对方在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已经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作所为了的话,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办协议离婚要带什么证件
      办协议离婚要带什么证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身份证件 a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c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d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即使夫妻在离婚之后,对于自己亲生的子女也是需要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也就是说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并不会受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的影响。此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一般在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年限是多久 抚育费的给付期...


·国家赔偿实行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了侵害,这种情况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国家赔偿。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因为国家机关的责任导致的损失都会进行赔偿,国家赔偿实行归责原则,许多人对此表示不解,下面我们为您讲解一下该原则的...


·山东省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山东省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


·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会有一些磕磕绊绊。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有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另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对离婚的期限进行拖延,那么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离婚提管辖权...


·什么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离婚诉讼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


·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 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事先垫付一定的诉讼费才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最后就要由原告承担诉讼费。那到底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呢?我国法律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 离婚案件的起诉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


·表兄妹离婚财产怎么分?
      表兄妹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表兄妹离婚财产怎么分? 表兄妹离婚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抚养费这个词我们都不陌生
      抚养费这个词我们都不陌生,但除了律师,真正接触到这个词的人并不多。用我们最通俗的话来说,抚养费就是在父母双方离婚后,不能对孩子尽扶养义务的一方要支付的费用。那么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上海抚养费的规定。 上海抚养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


·婚前彩礼钱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彩礼钱算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彩礼钱算共同财产吗? 按照《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在时效性方面,婚前的财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男女在结婚之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