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一、抢劫罪标准的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4、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抢劫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他人的公私财物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意图,而达到这一目的,往往还是通过一些带有“暴力性”的手段进行的,于是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不仅会给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同时也有很大可能给对方人身带来一定的损害。面对这一暴力犯罪,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处死刑。


·有什么样的情况限制减刑
      一、有什么样的情况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


·故意伤害罪中非直接致伤者也会受到处罚吗?
      故意伤害罪中非直接致伤者也会受到处罚吗?非直接致伤,是指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被害人的所受伤害非侵害人直接造成,而是被害人在对方强烈的暴力和精神胁迫下,为摆脱、解除危险而“自行”造成的,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故意伤害的形态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


·2023拘役具体怎么执行
      拘役具体怎么执行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


·哪些犯罪构成行政拘留?
      哪些犯罪构成行政拘留?只要构成犯罪都不会按行政拘留来进行处罚;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


·非法集资返还全额还构成犯罪吗?
      非法集资是指不法分子利用股票证券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钱财,数额一般比较大。非法集资导致受害人被骗取大量钱财,损失巨大。但有时也会有特殊情况,立案后不法分子返还集资的全数金额。于是有的人就会有疑问,非法集资返还全额还构成犯罪吗?下面就听听我们的介绍吧。 构成犯罪,但会减轻处罚。虽然...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刑的会被判多久?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刑的会被判多久? 一、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刑的会被判多久? 三年,如果经侦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则可由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
      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


·2023年减刑新规定有哪些
      2018年减刑新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


·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
      商业竞争,有的人为了能够打击对手,而不惜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很容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不过,需要先作出认定。那么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怎么认定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有什么区别?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有什么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在当...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全称刑罚的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