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土地他项权证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认定土地他项权证无效的原因是什么?1、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2、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二法律规定关于抵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由此可看出,以房产作抵押的合同生效依据是抵押物进行登记。就本案而言,是以马炳旺的城市房产作抵押物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应由新乡市房管局负责办理此项登记。而新乡市房管局在既没有马炳旺本人委托,马炳旺本人也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马炳旺房产抵押物他项权利登记,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在马炳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二审法院都对新乡市房管局所办理的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进行了撤销。他项权证被判无效的原因大致就是这些了。了解了为什么他项权证被判无效的原因以后,就可以有效避免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这就给以后的相关民事活动造就了充足的民事条件,同时这样也会节省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效率,从而有时间做更多的事情。综上所述,他项权证被证明是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包括以上几种,主要是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不够,或者其被他人所占有,而无法构成拥有权,其次是因为其抵押物不存在或者不为当事人所有,因此就导致了其土地抵押不成,就导致了他项权证无效。



·现实中,因为房地产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当事人如
      现实中,因为房地产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当事人如果不能尽快的进行解决的话,那就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当然了实际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也需要进行举证,那房地产纠纷案件该如何举证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作建房纠纷 1、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


·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多少年?
      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的是承包经营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以种植或养殖获得相应的收益。农民使用集体土地是不需要收取费用的,但农村地区土地也是有使用年限的。那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多少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


·债权性土地使用权
      债权性土地使用权 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就意味着您可以合理利用土地了,您对土地使用权了解的可能不少,但是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说过债权性土地使用权。和债权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其实简单的说,就是在必要时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债权人暂时保留土地使用权,但是不可随意处置。具体的内容,可以和我...


·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如何合理有效地讨债?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比较普遍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仍然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就应该着手讨债了。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呢?为了能够成功追债,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权益,债权人应该如何合理有效地讨债。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 一、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很多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后期由于工作的原因必须要留在北京长期居住,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买房的问题,但是要想在北京买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北京对于买卖房屋控制的非常严格,购房者必须要满足购房条件,才能买到房屋,那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是有哪些呢? 一、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漳浦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漳浦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要拆迁的话,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各个地方的房价均有高低。我们在生活中还是非常关注这个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的。那么漳浦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带着这个疑问进入下面的文章你就会明白了。 一、漳浦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漳...


·兰州市征收土地政策的补偿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有房本能办土地使用证吗?
      有房本能办土地使用证吗?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房子没有土地证是不能...


·土地使用权市场法评估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市场法评估的概念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市场法评估的概念是什么? 市场法的概念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是: 1、 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


·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概念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