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进行计算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其他法律规定

从这个规定看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个“时”的理解似乎是有争议的,有的朋友认为这个“时”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将劳动者工资一次性结清发放。

这个“时”在这里的意思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天”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上看不出结清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对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指,这个“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天”这么一个点,而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干活就是要拿工资的,现在不干了,领回自己的工资是应该的。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过错方那么就会赔偿劳动者所有的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就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和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给予,所以,不同的工资给的赔偿标准就会不一样,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那么一切就是合法的。




·涉外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申请...


·工伤鉴定补偿标准有哪些?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职业由于其独特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员工在工作中很容易受伤,在工作中受伤是可以鉴定为工伤的,受伤者进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是必须要赔偿员工的医药费和损失费的。国家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工伤评残标准和相应的赔偿费用,下文对工伤鉴定补偿标准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2023劳动法辞退员工条件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中对员工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做出了限制,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而每周则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在一些单位中,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往往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而这种要求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上班,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
      要想知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国家机构水利部部务会议在2008年8月28日通过会议审议批准通过的第36号文件内容,已经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发布的文件,全文一共分为32条内容,在此...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抹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


·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
      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


·劳动关系法的构成包括哪些内容,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在公司里,公司作为经营者,有支配权和处置权,员工则受雇于公司,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领取工资,这样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不稳定的因素越来越多,导致劳动关系不是终止就是解除。那么,劳动关系法的构成包括哪...


·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机构或组织就职以后,就会和这写机构和组织达成劳动协议,达成劳动协议之后。我们就和机构和组织达成了劳动关系。不过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那么就有人问了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 1、劳动者...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什么?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什么?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什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伤8级伤残赔偿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