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货车撞死人承担什么责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大货车撞死人承担什么责任大货车撞死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按照发生事故的情形来判断的,不管如何,大货车一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按照具体的情况而定。有可能除了行政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责任的时候,只是确定撞死人之后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不一定说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承不承担刑事责任还是需要法院在审理时候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去判断的,法院审理并不会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果构成交通肇事,按照具体的情况,撞死一个人,并且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撞死三个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只要和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就要承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处罚了。如果撞死两个人,并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处罚更重,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撞死六个人以上的,只要和行人负同等责任,就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各自省份的实际标准来看,一般在三十万到六十万、六十万到一百万的幅度内进行赔偿。如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来计算出一个赔偿的标准,首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剩下的部分由大货车一方来赔偿。如果大货车是租来的或者是借用的,保险公司赔偿后,由使用人再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相应的赔偿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


·校车超员3人会受到处罚吗
      校车超员3人会受到处罚吗? 现在校车超载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校车超载出现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交警也加大检查力度,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也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校车超载这一现象有的司机可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超载两三个学生应该没事,但实际上不管校车超员3人还是3...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有哪些?(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


·处理工伤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吗?
       一、处理工伤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吗? 处理工伤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一、给女方彩礼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给女方彩礼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


·江苏省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现每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还是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引起的,例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江苏省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


·非机动车主责不做理赔怎么办
      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各自的责任,按照比例进行赔偿。需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对方的车损费用(维修费),当然车损的数额需要鉴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具体数额;也可直接按照对方的实际修车费用调解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之相对的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他们不仅在名称上面不同,实际发生的地方不同,就连具体的赔偿范围也是不一样的。那到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一)受伤未致残的 ...


·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具备的要件
      一般交通事故认定 具备的要件有很多,不像平时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因为它很可能涉及到违法、伤人,甚至犯罪,所以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不容轻视。下面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作相关的分析。 一般交通事故认定具备的要件 1、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条件。...


·没签合同就交定金定金能退吗
      没签合同定金有些可以退,有些不能退。根据处理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


·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过后会移交给法院吗?
      一、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过后会移交给法院吗? 是会移交给法院的;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