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二、闲置土地的概念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商,同时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根据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的开发建设,避免因为没有按照时间完成商品房建设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约或者欺诈。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类型 (一)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


·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 如今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健全,在生活当中,如果您有什么纠纷的话,必须有着相应的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土地使用过程当中,您也必须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样自己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证...


·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所有土地类型中,耕地是最重要的一个,其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这和我国耕地资源紧张有直接关系。在耕地保护方面,有多部法律法规。那么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耕地...


·房屋无宅基地证如何证实是自己的
      对于我们的国家而言,农村的房屋还没有全面的开展产权登记这一事项,所以要证明农村的房屋是自己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应该主要有如下的两种中的任意一种。第一种便是建房证。建房正在有的一些地方也叫宅基地证或者是建房时的一些审批手续,也称作土地使用证。如果你没有这些东西的话,你就应该这样做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可以确权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可以确权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是不可以确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


·长春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我们国家对于被征地的人的利益损害做出的一个补偿规定,所以说对于被征地人来说作用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对于长春征地补偿是有着区域的划分的,对于不同的区域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来说都是按照一平方50-160元之间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一般土地享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时间一般是有一定限度的。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土地的使用区别不大,只是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上有一定不同。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不属于自己...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土地证有使用年限和土地获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房屋产权是对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权利。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合二为一的。 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是转让的可以过户。 房产过...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