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一般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并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权利。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种:
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是家庭的承包,不是个人的承包。农户虽然是由若干自然人(家庭成员)组成,但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其内涵则是特定的。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是由农户的家长签订的,但是承包经营权主体绝不是家长个人,是这一户人,主体是农户。既然是户,那么户的成员是会发生变化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确定,在权利存续期间内也不能因为农户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即使签订合同的人死了,也不存在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意见也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二、以户为单位判断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
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数人死亡,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然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或者迁入城镇生活,由于承包经营权的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基础的,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三、其他方式承包及林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当承包农地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农地的社会功能产生消极影响。
相信通过对上面内容的阅读,您已经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所了解了,但是具体到生活中具体案件,因为个体情况的不同,我们所遭遇的纠纷也就不同,因此当我们遭遇纠纷时,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鄂州律师,以便获取专业的法律服务,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其实也是出于这一点的原因,导致我国现在的人口流动是非常大的。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虽然说是在本地办理的结婚证,但是实际上却是在外地生活,如果想要离婚的话,也只能在外地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一、我国规定在...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现如今,在我国法律上规定,我们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说居住用地、文娱用地等,当然也包括商办项目土地。但是不同用途的土地,它的使用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


·侦查期间异地羁押可以吗?
      侦查期间异地羁押可以吗?侦查期间异地羁押是可以的,异地临时羁押手续如下: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


·亲属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亲属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你们的亲属证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若是由于继承或者遗嘱情况的是可以单方进行申请的。具体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来源证明等。 ...


·土地使用证到哪里过户?
      公民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可以享有一定面积的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若公民为了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需要,将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那么,此时,双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将土地过户,那么,规矩规定,土地使用证到哪里过户? 一、土地使用证到哪里过户? 需要的手续有...


·田地无偿租赁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田地无偿租赁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一、田地无偿租赁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田地无偿租赁合同 1、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


·因为土地打架致人死亡,怎么判赔偿
      打架不论事情的严重程度都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如果因为打架导致人死亡的话,会怎么判赔偿呢?主要看当事人,也就是说打人的那个是不是故意想要打死对方的。如果不是,一般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分为三个层次,轻伤、重伤和因伤致死。一般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别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别有哪些 1、所适用的管理办法不同。 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条例内容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条例内容是什么? 我国是法治社会,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都讲究法律法规,我国强调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中国,土地的管理制度与外国不同,这是由于我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历史背景形成的。接下来请随来仔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的相关内容。 第...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荒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还给土地使用者提供补偿,对于土地使用证方面,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土地,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