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国企既签劳动合同又签聘用合同可以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国企既签劳动合同又签聘用合同可以吗?

单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一个人可以有两个劳动关系。母子公司主要看你的工资、社保、实际管理是在哪个单位。但是,建议只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既和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能认定为变更过劳动合同,因为一个员工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编制管理。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综上所述,从劳动合同的法律立场出发 ,劳动者可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聘用合同,实际上聘用合同也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但实际签订时最好是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一旦涉及到劳动纠纷需要按照合同处理时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两种合同在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需要注意什么劳动合同终止后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需要注意什么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


·施工期间高空坠物伤人怎样赔偿?
      在建筑过程中高空施工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特别是一些豆腐渣工程,特别容易造成施工期间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那么在施工期间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找到侵权人确定侵占责任后按照伤害程度来划分责任认定赔偿。对于小区施工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鉴定结论书拿到了有工伤保险会怎么赔偿?
      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所有企业都应为自己的员工办理社保,这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之后,可以领取到工伤保险赔偿。员工工伤之后会做一个工伤鉴定,那工伤鉴定结论书拿到了有工伤保险会怎么赔偿?我们和您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工伤鉴定结论书拿到了有工伤保险会怎么赔偿?...


·一、辞退员工失业金不给补偿吗?
      一、辞退员工失业金不给补偿吗? 辞退员工的情况下,不存在失业金的补偿问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金。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


·如何沟通会让员工主动离职?
      如何沟通会让员工主动离职?1、进行开诚布公的充分交流。要以朋友的交流方式,切忌产生对立面,那么沟通就没办法继续,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情况,然后一条一条指出对方不足的地方,让对方感觉到在本公司确实是不适合做下去。2、给予其分析目前他主动离职是最好选择。给予分析其在公司再混下去的害处,...


·多少岁就不算童工?
      我国对童工的界定是根据年龄来划分的,虽然您都清楚童工是包括在未成年人当中的,但具体多少岁就不算童工,大部分的人可能还是不太清楚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多少岁就不算童工 劳动法仅禁止单位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童工。年满16周岁就可以...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的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经___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出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___条协商约定的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定于_____年___月__日解除...


·2023年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具体有哪些?
      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自身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自身权益也有更深的了解,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这块内容还不是很了解。劳动关系的解除认定有很多种,有很多特殊的情况也会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那么,2017年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具体有哪些?这里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1、用工双方合...


·电信光缆工程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
      电信光缆工程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 电信电缆工程是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通常工程的发包方都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政府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对电信电缆工程进行招标,并通过评标,选择出最优的承包方。之后,双方会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电信光缆工程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


·对于工伤鉴定费由谁出?
      对于工伤鉴定费由谁出?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该是职工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