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一)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二)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想要辞退职工除了要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外,还需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辞退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告知职工正当理由,不得无理解雇,同时解雇职工需要提前通知,并且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工资赔偿,其手续过程必须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了单位辞退劳动者应该满足的三类条件,其次引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说明了辞退员工应给予的补偿标准。通过以上的说明,明确了员工解除合同的条件、法规、补偿等内容。如果对此仍然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法律人士。


·雇佣未满16岁童工有何处罚?
      在一些贫困的山区或者困难的家庭,小小年纪的孩子便已经要出来打工赚钱。虽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雇佣童工是犯法的,但是仍然还有不少的店家雇佣童工,觉得可以少付一些工资给他们。那到底雇佣未满16岁童工有何处罚呢?接下来我们和你聊一聊。 一、雇佣16岁的童工有何处罚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吗
      劳动争议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吗? 一、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工伤赔偿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协议书分为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和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两种。两者的核心内容有一定的差距,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拟定工伤赔偿协议书。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格式两种规范模板。 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核心内容: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


·企业产假绩效工资怎么算
      绩效工资是要根据工作成果来确定数额的,所以,在婚假和产假中是要扣除绩效工资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


·在正式用工之前,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合同
      在正式用工之前,正规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上会注明劳动者的工种、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劳动报酬等等信息。对于工种和报酬想必您没有什么疑问,但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表现得很模糊,经常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我国法律规定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是怎样的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是怎样的? 承包方从建设单位那里承包相应的施工项目需要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会严格要求工程的质量问题,当工程完工后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发放一份质量评定书,那么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是怎样的?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样本 一、工程...


·一、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多久到帐?
      一、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多久到帐?工伤赔偿款要多久到账,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决定之后就有权利得到赔偿款。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


·法律上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是怎么说
       法律上对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是怎么说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


·一、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是多少? 基本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


·员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吗
      员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吗? 员工在入职的时候都会与单位签订合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可以享受该有的权益,但是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身体出现了问题,并且这个时候员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与其接触合同吗?我们整理了一系列的资料,您来看一下吧。 一、员工患病期间合同到期...


·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
      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工伤赔偿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人的工作收入、伤情鉴定结果不一样,工伤赔偿数额也就不一样。工伤赔偿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异、人均收入、本人工资收入、工伤鉴定等级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工伤认定标准最低标准是多少?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