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不足

(一)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从法律上归双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抢夺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纠纷,使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法律的空白,对这类纠纷法院也无能为力。而这无疑会加速夫妻关系的恶化,为以后的离婚诉讼埋下隐患,同时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张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抚育费部分的财产,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财产的价值低于抚育费,作出离婚判决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则会以判决书已经明确其财产折抵为抚育费为由拒绝履行以后的抚养义务,从而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因此,这三种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

(三)离婚中关于债务分割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上。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不知其夫妻为分别财产制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恶意举债,而债权人又向另一方请求清偿时,另一方应当清偿,虽然嗣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但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自负。这就导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财产,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的财产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要进行平分,但是在分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能有任何隐瞒和欺骗的行为,只有遵守好了分寸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种纠纷,所以,处理任何一件事情都要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用法律的角度去看态问题。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非抚养方担负的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当遇到非抚养方不提供抚养费用的情况时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该如何向法院维权呢,又需要花费多少诉讼费呢。下面我们我将会针对要求抚养费交法院多少钱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两人分开后多久自动离婚
      两人分开后多久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


·被警察知道重婚会判刑吗
      被警察知道重婚会判刑吗 一、被警察知道重婚会判刑吗? 涉嫌重婚是会被判刑的,重婚不仅在民法中禁止,而且在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


·被强奸未遂女方能得到补偿吗
      被强奸未遂女方能得到补偿吗 妇女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侵犯,但是现实中强奸妇女的行为却屡见报端,这种犯罪行为是必须被社会唾弃的。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既然选择了触犯强奸罪,所以必须承担犯罪的后果, 一、被强奸未遂女方能得到补偿吗? 1、被强奸未遂...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只能对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作出分割。那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


·要求男方提高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我们知道离婚问题中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双方都会争取抚养权,因此法院也很难判决到底归谁,因此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参考处理办法,从而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都不受到侵犯,那要求男方提高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怎么对重婚罪处罚 重婚罪如何处罚
      怎么对重婚罪处罚 重婚罪如何处罚一、怎么对重婚罪处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吗?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吗?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一、男方支付抚养费日期的规定是什么?
      一、男方支付抚养费日期的规定是什么? 双方可以就男方情况对抚养费进行协商。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


·夫妻离婚的选择途径有哪些
      离婚的选择途径有哪些在中国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是指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了怎么办?
      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了怎么办??因为登记离婚法院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