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有哪些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二、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

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4、适用程序混乱。目前,常用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诉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但有的法院,从立案、询问、调查到调解,都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后调解不成需要判决时才由合议庭进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后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冠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字样;基层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大都徒有虚名,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只是陪衬。有的不采取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张贴公告;有的不按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庭审过于简单;当庭宣判的,不按规定期限送达。

三、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些条件中,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标准太不明确了。在《民事诉讼法》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可以简单的解释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包括:

(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财产权利的流转、财产权利继承等横向的财产关系。这一内涵是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向对应的。

(2) 人身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权利。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生命、姓名权、荣誉权等。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然而基于政治性和隶属性的纵向管理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管理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然在争议解决时也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解决。这类型的纠纷主要包括行政人事关系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管理纠纷等。

(3)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我国的就业采用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模式,在争议解决时也采取“先仲裁,后诉讼”的争议解决模式。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通过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解决。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庭审人员是有规定的,庭审人员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理,维持法庭的秩序,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案件的正常审理工作,当然了这只是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审判长,就是最后决定结果的那个人,也是执掌法律的部门。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


·对方先动手打架致人轻伤怎么判
      打架对方先动手造成对方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电信诈骗集团从犯判多久,有具体的规定吗?
      电信诈骗集团从犯判多久,有具体的规定吗?电信诈骗集团从犯判多久是没有固定规定的。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盗墓最轻判罚多长时间?
      盗墓最轻判罚多长时间?盗墓一般是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最轻是管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民事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判决?
      民事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判决?民事纠纷开庭后几个月的时间判决,因为我们国家关于民事方面的审判是有一个具体的审判日期的,基本上都是需要在6个月之内来审理完毕,当然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的话,经过本院的院长的批准之后,可以再次的进行一个延长。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


·偷税批捕法院时间多久判决
      一、偷税批捕法院时间多久判决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是两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在法院审判阶段是两个月,一般情况下是五个月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扒窃5万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扒窃5万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扒窃5万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


·一、盗窃立案标准是3千元盗窃手机金额未达到会判多长时间?
      一、盗窃立案标准是3千元盗窃手机金额未达到会判多长时间?盗窃手机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通常是处5日到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500元到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应诉一般怎么判
      知识产权应诉一般怎么判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法官是依据犯罪证据是否充好进行判决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就会判决有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判刑,对应什么罪刑就判处什么罪刑。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


·判六个月能提前出来吗
      可以。有期徒刑经过减刑,最多能减刑一半的服刑时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