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疑罪从无,我们的理解为不能很明确的确定嫌疑人犯此罪,那么就不能认定他犯有此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将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原则规定的。那么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具体有怎样的内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上述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原则,但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对于“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

(二)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 “可以不起诉”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起诉”,而且我国立法对起诉或不起诉还是有一定倾向性的。通观起诉部分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对起诉进行规定,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且仅仅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说,“可以不起诉”是带有“起诉”的倾向性的。

(三)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是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是要始终贯穿疑罪从无原则的,但是在不同阶段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处理都不同,详细内容您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定单位可触犯上述两罪名的同时,亦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该犯罪主体的设定主要是考...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审判的结果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十恶不赦。针对这种犯罪类型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死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


·玩忽职守罪罚金需要缴纳吗?
      玩忽职守罪罚金需要缴纳吗? 一、玩忽职守罪罚金需要缴纳吗? 不需要;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构成抢夺罪能适用缓刑吗
      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能判缓刑。抢夺罪也是如此。法律依据:《刑法》第二...


·刑事诉讼法律不公诉可以吗?
      刑法对于我们可谓是相当的熟悉了,因为它可以惩治犯罪人员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的受害者对刑法中的条款可能不太熟悉,错过了诉讼以至于与犯罪人员达到和解,所以刑事诉讼法律不公诉可以吗?我们这就给您讲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律不公诉可以吗? (一)具体是什么案件了,有的是必...


·十年刑期最多减刑几年?
      如果罪犯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话,只能说明其所犯的罪刑其实还是比较重的。当然,在服刑期间,如果满足规定条件的话,那也是可以被减刑,这样实际服刑的年限就会少一些。那一般十年刑期最多减刑几年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十年刑期最多减刑几年 必须实际执行五年,所以最多减五年。 ...


·什么叫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多少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释放的,可能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当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前述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那么,什么叫私放在押人员罪,到底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条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预谋犯罪中止应当怎样处罚?
      预谋犯罪中止应当怎样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


·盗窃罪情节严重要怎么处罚
      在对盗窃行为定罪的时候,其实只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不过之后量刑处罚的话就会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情节了。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处罚肯定是要重一些的。那究竟我国对盗窃罪情节严重是如何处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罪情节严重要怎么处罚 盗窃罪,情节严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