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培训合同毁约有违约金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司培训合同毁约有违约金吗?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所以,合同期到了服务期没有到应该以服务期为准,违约金的规定也是合法的。不管是自己主动辞职还是公司主动解雇您,都有可能支付违约金,也都有可能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是二万元,约定服务期为二年,劳动者满一年后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关于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但是违约金的规定要符合法律,因为有比例的要求,不可以多余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出的部分是无效的,并且合同法中,不可以随意规定违约金。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么在我国公司运作以后,相应的业绩和业务有所增长时,一个公司不能够满足公司的日常运作时,这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总公司可以设立法人,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总公司法人代理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应该准确的说法人代表可以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是企...


·企业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 一、企业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 数据显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比率最高的是国营企业,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其内控要求高,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要求这么办的; 其次是外资企业,虽然绝对数量与民营企业无法相比,但其聘请常年法律...


·股价破净为什么股东还要减持?
      股价破净为什么股东还要减持?一般减持的原因有: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公司内部的领导权力的转移;抑或发现新的其他投资项目,急需资金;或者是股市动荡,目前公司股价已经处于历史高位,预期会下跌的情况下,先套利了结;一般控股股东持有股票都有一定的封锁期,一到三年左右,当解禁后,控股...


·广州公司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
      广州公司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广州公司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 1、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广州当地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如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


·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对于经济活动主体来讲,注册资本就是一个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实力的象征、市场形象的代表,实力强大、信誉卓著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往往也十分雄厚,增加注册资本还能够帮助公司进一步吸引外部资金,充实资金储备、增强抗风险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那么,新公司法对于...


·公司变更与注销的区别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与注销的区别是怎样的?(一)公司变更 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变更给另一家企业。简单来说是将公司让其他的人或者企业打理。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公司性质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北京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北京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一、北京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价格,它是根据基金公司的规模再结合其他的情况由双方约定的。普通的投资基金公司价格不是很贵,如果您想要一个带备案的基金公司,现在市面上的价格比较高的,因为现在基金备案步骤繁琐,...


·解读外商独资企业法
      解读外商独资企业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都看中了中国这个大市场,选择了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但是,不管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都要受到中国相关法律的约束。那么,外商独资企业法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随律师我们一起了在下文中了解。一、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


·五险一金公司个人比例是怎样的?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都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对于五险一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该是员工最为关心的,因为这两个因素直接关系到员工五险一金账户余额。目前,五险一金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存,那么五险一金公司个人比例是怎样的?本文给您揭开这个答案。 ...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可以的,但是应当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可以审批)要看权限。如果需要股东会开会,就需要开股东会,单一股东无权确定,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而且此类股东会决议有通过比例的(一般是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