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否合法?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离职是合法,应当和用人单位协商之后,提前30天进行离职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但是,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二、员工辞职在哪些况下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签订就意味着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的,对于劳动者来说的话不能够随意的辞职,但是如果确实想要离开用人单位的话,可以提前30天予以书面通知这和普通的买卖合同相对来说还是有区别的。



·企业辞退员工要求年假最后一个月休可以吗?
      企业辞退员工要求年假最后一个月休可以吗?用人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权,安排劳动者解除合同前休完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因疫情隔离公司开除合法吗?
      员工因疫情隔离公司开除合法吗?员工因疫情隔离而被公司开除是不合法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


·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吗?
      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自工作之日起建立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法辞工的规定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辞工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辞工的规定主要是: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


·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都应该对市政工程质量保持高度的重视。而只有当我们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明确以后,我们才能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和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出入,那么一定要引起重视,严格按照市政工...


·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
      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道路建设越来越密集广泛,道路工程共同构建成我国的交通运输网络。道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是检验道路施工质量,评定道路工程等级,保障道路工程质量的基础措施。那么,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条件首先是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这样才有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 1、签订合同时,劳...


·工作时间内因工伤被打算不算工伤
      工作时间内因工伤被打算不算工伤?工作时间被打存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能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职责被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被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其他情形被打,...


·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
      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渐增多,许多人会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只有一种。其实不然,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雇佣双方都有巨大的意义,所以今天我们就给您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


·男职工能休陪产假吗?
      男职工能休陪产假吗 陪产假,指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男性陪产假并不是各个地方都有的。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陪产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