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使用新药物或进行重大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但仍发生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故障或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情况;

(5)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定做过敏试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继续使用者);

(6)在诊疗(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发生不良后果的;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病情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抢救危重病人补记病史和抢救记录,不属涂改伪造。但修改病史的医生必须签名和注明修改的时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抢救记录。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括其他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先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第七条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限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费由医疗单位负担。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经过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鉴定结论时,须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以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未经公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区)以上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 乡村保健医生和接生员发生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者共同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费由开业者负担。

第十四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属得到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过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由接受进修单位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以前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全部内容,您可以适当的参考了解一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实施细则,仅仅是由江苏省制定的,因此适用范围也只能是在江苏省的范围内。


·医疗纠纷责任比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责任比例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责任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


·小诊所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小诊所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流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


·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是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的。除此之外,该条例中,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医院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性质都会在平常遭遇医院纠纷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以免影响到日常的运营,但是在实际的医患纠纷发生时能的时候总是需要医院想办法正确的处置。那么,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一、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


·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
      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人流不干净是不是医疗过失?
      人流不干净是不是医疗过失? 一、人流不干净是不是医疗过失?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事务部,医疗机构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超一年后起诉有效吗?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超一年后起诉有效吗?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超一年后起诉,可以是无效的,因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医疗事故医疗起诉时效有两种,主要根据医疗事故案由来划分: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最...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承担怎么规定的?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承担怎么规定的?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


·医疗事故有那几种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双方责任分担的问题;其二、经过行政调解未解决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处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