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主体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生活中债务债权问题需要转让房屋的债务或者债权。这时候就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当我们进行主体变更后会有哪些法律效力呢?主体都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以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房屋买卖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房屋买卖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要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是能够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就出卖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其能否将标的物所有权合法地移转给买受人,能够具有这一权利的主体就是合格的出卖人。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看,能够合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除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以下几种:
(一)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尽管对法人财产权的含义理论上争论颇大,但是,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并使该财产发生权属转移则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公司能够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理,其他能够依法处分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财产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也同样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资格。
(二)经所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在行纪房屋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对委托人财产的出卖,故行纪人亦可成为非自己所有财产的出卖人。
(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依法占有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抵押权人由于不能直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故其不能成为买卖抵押物的主体。
(四)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以偿还受损的当事人,因而也可以作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五)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出卖人虽无处分权,但买受人如属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条件,买受人仍能够基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出卖人仍应对买受人承担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
须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主体是指能够订立有效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虽然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是具备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而,不能将上述主体范围与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条件下的主体范围相混淆。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的有效性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为依托,所以当遇到主体变更时,我们不仅要核查主体是否为真实权利人,还要核实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存在,否则很容易陷入无法追偿自身利益的怪圈,由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产生的效力也更是无从谈起。





·房屋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


·合肥房产备案具体是指什么房屋备案
      合肥房产备案具体是指什么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到房屋所在地街出租屋管...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婚姻的有关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关于房产的纠纷,而新婚姻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为这类纠纷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一、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如何计算?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夫妻共同的房子怎么立遗嘱?
      夫妻共同的房子怎么立遗嘱? 一、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立自书遗嘱 自书夫妻共同房产遗嘱,应在有见证人见证情况下,且见证人不能与房产有利害关系。确保遗嘱有效性,最好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期限吗
      开发商要想销售期房,那么首先就是要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预售资格才行,其中预售资格证就是其中很重要的证书。当然了这个预售许可证也不是说就是可以一直用下去的,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期限吗?下面就让本站我们在下文中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期限吗 有年限的执行年限,一般是1...


·首付买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很多年轻人在买房时由于资金缺乏都会选择首付贷款的方式,在房屋买卖达成协议之后就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对首付款以及房屋信息,房屋的价款等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合同中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去了解,下面为您介绍签订首付买房合同注意事项。 一、首付买房合同注意事项 1、购房...


·一、郴州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郴州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不同律师的价格都不同的。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


·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是需要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的,但是如果
      我们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是需要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的,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发票丢了,我们应该怎么办,相信您都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就给您讲述一下关于如果房屋租赁发票弄丢了,我们应该怎么去处理房屋租赁发票弄丢了的问题以及房屋租赁发票的其他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发票 房屋租赁发...


·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


·一、买房子办手续得多长时间?
      一、买房子办手续得多长时间? (一)、一次付清购房,此种方式购房时间短 谈妥购房细节后,付款当天即可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房地局办理过户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也就是说看好房后大概20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购房; (二)、贷款买房,此种方式时间较长 从看好房到完成购买大概需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