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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继承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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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与生父母继承权是否成立?根据《收养法》第222 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照《继承法》第14 条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专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继承法》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属关系的有关规定,并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则应另当别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综上所述,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确实对亲生父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另外,实践中,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的,尽可能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养子女是不能够继承生父母的相关遗产,但是如果在生父母的生命后期养子女承担了其相关的赡养义务的话,可以要求继承部分生父母的财产,如果生父母在遗产之中明确规定其亲生子女可以继承财产的话,那么养子女就可以继承其生父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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