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条款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条款有哪些?1.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干预。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方法之一,就是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等。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三十八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在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法》中还有其他的一些类似的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这些规定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订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矫正。一般来讲,合同自由原则是以个人为本位.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强调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当中.并赋予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随着合同的进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又必须履行,因为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突破。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制度.但其附随义务所表现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已分别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做出了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和约束。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合同法中对于自由的条款也给出了许多的限制,而且这种条款也必须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确立,而且在确定了之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不仅要以诚信对待,而且在责任方面也要法的承担,这样也避免引起各种纠纷。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过了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借条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它证明了日常经济性来往的真实情况。而很多时候因为借贷产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也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不得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毕竟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那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


·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债务纠纷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我国对挪用公款罪判多久 挪用公款可以判缓刑吗
      法律中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自然人犯罪,而此时仅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要是公司中的职员利用职权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此时构成的就会是挪用资金罪。那我国对挪用公款罪判多久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判多久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


·债务人无力偿债怎么办,怎样处理无力还债的情况
      债务人无力偿债怎么办,怎样处理无力还债的情况 一、债务人无力偿债怎么办 (一)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分期支付债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罚款与罚金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性质不同。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撤销权诉讼期间能否支付价款?
      撤销权诉讼期间能否支付价款? 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


·店欠债股东不愿出钱怎么办?
      店欠债股东不愿出钱怎么办?店欠债股东不愿出钱可以去法院诉讼或者私底下找股东进行协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怎么认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离...


·如何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如何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一、如何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


·怎么写借条正确法律生效
      怎么写借条正确法律生效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