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以上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继承发生之前,还需要对遗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继承处理。



·寻乌龙庭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寻乌龙庭乡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标准都不是固定的,而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地区所参考的因素也不 同,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征地补偿我相信很多多人都有所了解,就是国际为了发 展,征用农村的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你知道寻乌龙庭乡征地补偿标准吗?我们一起 ...


·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青苗类补偿标准类 别???作物类型市 ?区市周三县其他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元/亩)(元/亩)(元/亩)粮食作物1200经济作物16501300110011501000蔬菜瓜类240022002000...


·临沂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临沂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


·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以下五种付款方式:
      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以下五种付款方式: 一、定金 全部房款 先预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天或之后某一天,支付全部房款。 优点:几乎没有,适合于资金比较多而且不在乎交易安全的买房人。 缺点: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后,所有对交易安全的希望将全部寄托在出售...


·我们生活当中很多的地方都是需要钱的
      我们生活当中很多的地方都是需要钱的,大多数人都会想到贷款。去银行贷款一般都是需要一些东西进行抵押,一般都是选择房产。被监护人有房产的话有的时候监护人是给抵押的,如果说是对监护人有利的情况往往不是违法。那么监护人用被监护人房屋抵押违法吗? 如果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实地占有面积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实地占有面积吗?就是;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


·结婚证可以异地补办吗?
      结婚证可以异地补办吗? ?一、结婚证可以异地补办吗 结婚证丢失是无法异地补办的,公民若需要补办结婚证是需要带上相关资料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的,无法在非双方户籍所在地异地补办。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步骤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步骤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一、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这几年来全国各大城市都相继的进入了城市改建的大军之中,因为只有这样城市才能够能到更好地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房屋都会被拆迁,而对于房屋的持有者来说,房屋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请参考一下吧。 一、动迁没有土地使用...


·安置房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当中是比较特殊的,安置房主要存在于拆迁
      安置房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当中是比较特殊的,安置房主要存在于拆迁过程当中,并且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像安置房这样的房子肯定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在贷款的时候,如果想让自己的房子作为不动产进行抵押,但是房子又属于安置房,那么在我国安置房可以做贷款吗?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