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可以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可以吗?现在许多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并不能对号,许多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的办公地址上市找不到相关公司的,许多人就会认为这些公司是皮包公司,其实不然,他们有些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只是不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那么不在注册公司办公可以吗?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一、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地能不在同个地方吗?公司要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先设立分支机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很明显,对于国税来说,只要你的公司办公地和仓库在同一县(市)的,可以在公司办公地交纳增值税;
至于地方税问题,如果在办公地已经交纳,那么仓库那边是不应该再交,因为税不重征,你可以让你现在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他们已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出面协调,按照问题中的情况,你公司办公地与你的仓库应该在在同一县(市),都属于同一县(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不同区征税都是同一县(市)的收入,问题应该不是很大。二、法律对于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址的规定理论上不可以,法律规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必须一致,如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异地经营备案或申请分公司备案。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异地”,一般没有投诉或者举报就不会有问题,工商也不会来干涉。注意:是不是在一个工商管辖区都一样,只要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就有这样的问题三、如果遇到公司注册地和工作区该怎么办?到法院打官司到注册地法院;仲裁可到注册地也可到办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在注册公司办公可以吗?根据上文可知,这是可以的,法律对该问题并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即使不在注册地办公,也是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虽然从理论上是不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办公,但这仅限于理论。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希望您满意!



·土地使用证夫妻并证可以吗?
       一、土地使用证夫妻并证可以吗? 土地使用证夫妻并证是可以的,需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涉及到夫妻一方财产协商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则合法的。但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办理。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 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既买土地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土地使用证是代表你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国家的约定来你对这块土地使用的权利,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一方在外地能起诉离婚不?
      我们发现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在本地办理的,而在满足了条件的情况下,自然最终也是解除了婚姻关系的。那要是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在外地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打算离婚,此时在外地能起诉离婚不?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外地能起诉离婚不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


·2023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改变?
      关于出台的许多新政策,相信您都比较关心。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改变是什么呢?在出台的相关的新政策当中,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可以一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进行我们知识面的拓展和提高。 一、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


·物权法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另外,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由他人代签,土地如何确权?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由他人代签,土地如何确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实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村组干部或他人代签的承包地: 1、承包方对...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就说明土地使用权归自己吗?
      土地使用20年无争议就说明土地使用权归自己吗?《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归自己所有;要明确土地性质,是国...


·我国土地使用权部分入股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社会中有各种投资手段,投资者通过出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已经发展成一种成熟的投资手段了。但是我们在出资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就规定了出资的手段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出资还可以使用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手段,我们来看看我国土地使用权部分入股是如何规定的? 一、土地使用权入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