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结算资料的送交

据名律师介绍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工程量现场签证,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与办理结算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汇总。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对结算书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上述送交预算部,资料必须至少具备一套完整的原件,并且具备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结算书格式应符合公司统一格式,其中工程量签证必须具备项目总监及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签认,同时须具备承包单位责任人签认。工程部必须将结算资料及时完整送交预算部,并且作好资料清单交接书面纪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除预算部要求补充结算资料外,事后无论由何方送交的结算资料一律不予接受。

结算资料审核及结算准备

预算部将结算资料交由相关成本控制人员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核,针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详尽认真的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的结算资料,通知工程部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补充。预算部根据经符合性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收集相关审核依据资料。

结算审核,复核

预算部专业审核人员根据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工作,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无理干涉结算审核工作,以免影响结算审核的客观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根据结算审核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配合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结算经过初审后,进行全面,详细复核,调整,使结算符合客观事实,做到真实,精确,科学合理,公正合法。

通知工程部联系承包单位对经审核的结算书进行复核确认

预算部以书面形式下达结算审核通知书,以明确结算审核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义务,责任,以免在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纠纷,扯皮。通知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承包单位到预算部对审核后的结算书进行复核确认,承包单位应在预算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算部审核完毕的结算复核完毕,并提出复核意见,承包单位未经预算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中断双方的结算核对工作,预算部有权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结算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承包单位应在预算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否则停止办理结算工作,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结算争议的解决

在与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复核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先由预算部行使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管理职能,牵头组织工程部,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协商解决,力求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如若仍然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执行。

结算书的审批

只有当预算部与承包单位将结算书中的内容达成一致后,预算部审核人员方可在结算书封面上签字,同时必须经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后,送交预算部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加盖预算部单位公章。预算部将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原件存档。

结算的内部审计

预算部将经各方签字,盖章完备的结算书以及相关的结算资料转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完成内部审计职能,如果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承包单位与相关部门就结算内容发生争议,则应由相关部门提交预算部,由预算部履行公司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职能,牵头,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执行,并拿出最终解决意见。

办理工程款支付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等等)支付时,必须依据经相关部门与承包单位达成一致后的工程结算价款,并经预算部最终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才能作为办理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不符合上述要求,公司财务部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违反该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工伤鉴定什么时候申请才可以?
      在工作中无论出现什么事故造成员工工伤的都会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伤残程度如何,才好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何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候申请才可以呢?了解下文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鉴定什么时候申请才可以? 1、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1、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


·一、停工留薪期与误工费可以一并主张吗?
      一、停工留薪期与误工费可以一并主张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误工费也应相应的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没有其他限制因素...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金标准是多少?辞退补偿金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工龄越久补偿金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因某些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独立的个体,但并不是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经济补偿金的这类情况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哪些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怎么办?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


·安全施工的协议是什么?
      安全施工的协议是什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方针,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为安全如期完成建设方的进度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


·急辞代通知金
      急辞代通知金 看辞退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没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辞退,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其他理由辞退,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如何才算有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雇主和雇佣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劳动关系都会用劳动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劳动关系除了用劳动合同来明确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确定。那么,如何才算有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
      我国法律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不管是服务期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下面由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决这些问题,为您提供帮助.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吗?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存续的期限。而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