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哪些?要交税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哪些?

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也会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税吗?

需要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税。




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话,包括对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和具体的护理费用,营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对公安机关以及 当事人依法处...


·汽车商业车险一年多少
      汽车商业车险一年多少钱? 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许多家庭都购置了汽车。但是为了避免汽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现有很多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汽车实施了汽车商业车险。因此,大部分车主对保险的范围、金额、保险的年限等详细事宜尤为关注。那么问题来了,汽车商业车险一年多少钱...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交社会超生抚养费减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有什么联系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有什么联系 无证驾驶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交通肇事罪是针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设置的,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两者有什么关系呢?今天整理 了关于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一、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关系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


·是否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后追陪?
       国家本来就要求每个开车的司机都必须带好驾驶证才能够合法上路,但是也有的司机虽然会开车却没有按照规定去考驾照,甚至还觉得自己的车技已经可以避免被交警查到,虽然购买了车辆的保险却也会面临因为自己有过错而理赔困难的问题,那么,是否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后追陪? 一、是否无证驾驶交强险赔...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详细请阅读下文。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


·交通起诉状范本示例
      交通起诉状范本示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发生了争议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提交交通起诉状,并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起诉状范本怎么写呢?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是原告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有哪些?
      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出现使得交通更为便利,但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如交通意外、交通事故等。所以购买交通事故险很有必要,可以在发生事故后凭借保单及所造成的的伤害损伤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有哪些呢? 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


·撞伤人交强险如何赔付
      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交强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也在理赔范围之内,就是被保险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也必须做出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上牌手续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上牌手续是什么样的?一、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 现在牌照是终身制,汽车上牌照后不可以更换牌照。除非过户后可以重新办。但新牌属于购车人,要想更换牌照,除非买别的车。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
      道路上车多人也多,在行使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以能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会依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