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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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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农民工干活,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是总有一些无良用人单位和“黑心”老板,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被告人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8年上半年至29年1月期间,任某以个人名义从某公司承包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某在建小区的部分楼层墙体的粉刷工程,并自行招用农民工干活。在施工期间,任某仅支付了农民工部分生活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结束后,任某拖欠所招用的宋某、吴某、丁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40余万元。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9年3月28日对任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任某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最终任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任某及其家属付清全部欠薪,并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任某及其家属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付清了全部欠薪,但该行为只能作为对任某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免除任某的刑事责任,遂从轻判处任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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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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