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人伤可以理赔哪些项目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交通事故人伤可以理赔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人伤赔付包含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会产生人员的伤亡,而且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处理,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爱到伤害,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的,从而都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哪些交通违章行为可吊销驾照
      哪些交通违章行为可吊销驾照对于交通违章行为,需要对违章人作出相应的处罚,这里的处罚具体包括了警告、扣分、罚款,严重的甚至还能吊销驾驶者的驾照。那么法律规定中,哪些交通违章行为可吊销驾照呢?现在,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交通违章行为可吊销驾照 (一)一年内有《道路交通...


·肇事逃逸车主拒绝赔偿怎么办?
      肇事逃逸车主拒绝赔偿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到法院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侵权赔偿。建议伤者一方保...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
      一、房屋租赁合同未交付前毁约怎么赔偿?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时交付租赁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已建立,租房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


·一、南京出租车误工费怎么计算?
      一、南京出租车误工费怎么计算?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很常见的事情,毕竟机动车在高速运转中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害肯定是比较大的。而伤者受伤入院,生活不能自理的话,那么做出的赔偿里面就有护理费方面的赔偿。那么这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


·股权变更未分配利润应该怎么交税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应该纳税所得额。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一、对于租车合同可以无偿使用吗 租车合同不能无偿使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


·买房子拿钥匙时需要交哪些费用买房子拿钥匙时
      买房子拿钥匙时需要交哪些费用买房子拿钥匙时,还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是契税和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即住房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抵押登记费(只有贷款的缴,一次性付款的不用交,开发商代房管局收的)。物业费、预收电费和楼道公用电费(一...


·异地违章停车如何处罚
      如果只是违章停车,一般是会进行罚款而不进行扣分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在当地的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处理。车辆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汽车的利用越来越频繁导致交通事故也是经常发
      在平时的生活中由于汽车的利用越来越频繁导致交通事故也是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有很多种,但是其中一定会涉及的就是车辆,在处理中交警总会先确认责任方,从而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肯出钱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提不了车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交通...


·一、交通事故骨折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交通事故骨折鉴定什么时候做?交通事故骨折鉴定在治疗结合后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